全力构建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体系
2025年08月27日
字数:2,663
版次:03
冯之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文简称“铸牢”)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题主线,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构建科学完备、系统协调的“铸牢”法律体系,既是将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关键举措。
一、完善“铸牢”政策法律法规立法体系。立法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础环节。完善“铸牢”政策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形成覆盖全面、重点突出、协调衔接的民族法律法规网络。一要健全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围绕“铸牢”核心要求,推动制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法》等专项法律,明确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权利义务、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责任、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制度措施等,为“铸牢”提供专门法律依据。二要完善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在国家法律框架下,推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细化“铸牢”具体措施。在教育领域,制定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的具体办法;在经济领域,出台促进民族地区与东中部地区协同发展、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的政策法规;在文化领域,完善保护和传承各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文化互鉴的制度规范,形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全链条立法覆盖。三要优化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在遵循法制统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民族工作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将“铸牢”融入地方治理实践。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既要依法行使自治权,又要立足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确保立法内容既符合国家整体规划,又能促进本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建立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衔接协调机制,避免立法冲突,形成上下联动的立法格局。
二、健全“铸牢”政策法律法规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健全“铸牢”政策法律法规实施体系,是将法律文本转化为实践成效的关键,需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发力。一要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与效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民族事务管理、公共服务提供、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贯彻“铸牢”要求。例如,在就业领域,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就业权利;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民族矛盾,提升执法公信力。二要提升司法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机关要依法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惩治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注重保护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通过典型案例引导社会树立“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理念。加强民族地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对民族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能力,确保司法活动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兼顾民族地区实际,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三要推动全民守法与法治宣传教育。将“铸牢”融入全民普法工作,把民族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通过“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校园”等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案例,向各族群众宣传宪法关于民族团结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民族团结。鼓励各族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矛盾纠纷,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三、健全“铸牢”政策法律法规评价监督体系。评价监督是确保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价指标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铸牢”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铸牢”为核心的法治评价标准,涵盖立法质量、执法效能、司法公正、守法氛围等多个维度。具体指标包括民族法律法规的覆盖完整性、与国家整体法治体系的协调性;行政执法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际成效;司法案件中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影响;各族群众对民族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等。通过定期评估,客观反映法律体系的实施效果,为后续完善提供依据。二要完善多元监督机制。强化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质询等方式,监督政府、司法机关贯彻实施民族法律法规的情况,确保法定职责得以有效履行。强化行政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审计部门对其他部门的民族工作开展专项监督,重点检查政策落实、资金使用、项目推进等是否符合“铸牢”要求。强化司法监督,通过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途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侵害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的行政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举报、舆论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监督民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网络。三要强化问题整改与结果运用。对评价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将评价监督结果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挂钩,对“铸牢”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问责,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形成“评价-监督-整改-提升”的闭环管理机制。
四、健全“铸牢”政策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保障体系是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支撑,通过强化组织、人才、资源等方面保障,为“铸牢”法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一要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国家级、省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部门参与,统筹协调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民族地区可结合实际,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法律制度落地见效。二要强化人才保障。要培养一支既懂法律又懂民族工作的专业队伍,包括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等。在高校开设民族法学专业,加强民族法治领域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通过专题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提升现有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使其熟练掌握“铸牢”政策要求和法律规范,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三要完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族法治建设的资金投入,将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宣传、实施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普法宣传等工作的有序开展。优化资源配置,支持民族地区完善法治基础设施,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提升基层法治服务能力,确保各族群众平等享有优质法治资源。
(作者系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