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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之出版自由
2024年12月04日
字数:1,220
版次:03
  

省政协委员、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张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系列关系版权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和国家重点专项规划,版权保护的政策保障体系日益完善、有力。
  现行宪法从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多个方面确认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作为一种民主的权利,它包含了公民通过出版物发表政治见解以及表达政治观点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这些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该规定表明,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我国的法律在多个方面对人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进行了保障,确保人民能够依法行使这一基本政治权利,促进了社会的公正、透明和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类自由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政水平的重要标志。
  具体而言,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出版自由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民通过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或者出版作品表达思想的自由,该意义上的出版自由实际是言论自由的一种,是一种用书面形式表达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涉及的出版物不仅包括书籍、报刊、传单等公开发行的传统印刷品,还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现代出版物以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二是成立出版机构,出版、制作或编印出版物的自由,该意义上的出版自由是前一意义出版自由的延伸,是实现前一意义出版自由的方式。出版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出版内容是否受到《宪法》保护应当取决于其对权利主体是否有价值,而不取决于对国家和社会是否有意义。
  在宪法背景下的出版自由,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奠定的基石。我们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继续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不断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保障。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出版自由的专门法律,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关于出版物的禁止性规定即为我国法律对出版自由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既是行使权利,更是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