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 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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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03
省政协委员、省律协副会长、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杨永明
我国宪法为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对于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逐步深化,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党的二十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并再次重申“两个毫不动摇”,表明了党的一贯立场和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改变,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和民营企业的呼声期盼,及时给民营企业家送来一颗“定心丸”。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这是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体制机制,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营主体、市场体系、要素配置、监管机制等多领域政策举措,必须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找准关键着力点,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让非公有制经济在更加公平、竞争有序的环境中加快发展壮大。按照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需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加快推动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立法形式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到实处,使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市场准入体系,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更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三是完善竞争有序的政策环境。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政府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创新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推动“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
四是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合规建设、完善风险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和廉洁风险防控,实现治理规范和有效制衡。
五是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人有恒产,则有恒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们应当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使他们放心大胆地搞经营、谋发展,解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