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两部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5年08月04日
字数: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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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兰州讯(记者邱瑾玉)8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和《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管理、分类施策,持续利用、惠益分享的原则。优先保护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完善了对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物种以及候鸟迁徙停歇地、重要繁殖地等的监测保护和恢复措施;明确从事生物遗传资源收集、利用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引导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开展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的各项活动。
《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中提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先进技术推广;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和气候资源共享数据目录,实现气候资源探测信息共享共用,每年向社会发布气候公报;突出地方特色和产业赋能,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组织开展农业高效利用水资源气象服务和作物种植适应性分析,提升甘味农产品品牌竞争力;细化我省云水利用重点区域,规定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甘南高原黄河上游、陇中陇东黄土高原等屏障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云水资源利用,促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建立立体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网络,鼓励支持气候资源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提高对社会气象灾害救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据介绍,《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管理、分类施策,持续利用、惠益分享的原则。优先保护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完善了对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物种以及候鸟迁徙停歇地、重要繁殖地等的监测保护和恢复措施;明确从事生物遗传资源收集、利用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引导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开展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的各项活动。
《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中提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先进技术推广;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和气候资源共享数据目录,实现气候资源探测信息共享共用,每年向社会发布气候公报;突出地方特色和产业赋能,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组织开展农业高效利用水资源气象服务和作物种植适应性分析,提升甘味农产品品牌竞争力;细化我省云水利用重点区域,规定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甘南高原黄河上游、陇中陇东黄土高原等屏障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云水资源利用,促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建立立体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网络,鼓励支持气候资源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提高对社会气象灾害救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