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重要关切开展协商式监督机制研究
2024年07月03日
字数:1,829
版次:03
3.把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落实到各级各方面。人民政协应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委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并将监督结果纳入工作督查范围,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健全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将党政部门接受和支持政协民主监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将支持和保障委员监督权利作为党纪规定纳入党的纪律和制度建设,促使党政部门真正重视政协监督、保障委员权利;完善政协委员提名推荐制度,“改进委员产生机制,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不断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内涵和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政协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接受、支持配合政协民主监督,定期通报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提供便利,使委员开展监督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建立委员反映情况直通车,重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交办督办、跟踪落实、反馈报告等,推行政府领导牵头督办重要监督意见落实反馈制度;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政协组织和委员履行职能。
政协应发挥好党组领导作用,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加强与党委、政府及相关方面的联系,为委员履职搭建平台和载体、创造机会和条件,推荐相关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监察员、督导员等,通过增强委员的自豪感提升监督的主动性;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和履职管理,引导委员“学习掌握相关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研究思考政协监督的特点规律、方法途径等,提升专业水准,提高建言‘靶向性’,把开展监督的时、度、效统一起来,把督问题、督过程、督作风、督成效结合起来”,着力提升履职能力,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公式,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创造“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监督环境。
(三)健全保护政协民主监督权益的制度机制
1.制定完善权益保障制度。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或实施细则,就监督的目标、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以及成果运用等提出程序化、可操作性的标准规范,明确监督主客体各自应遵守的准则、权利、义务等,细化监督机构的职能权限、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确保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建立政协民主监督建言保护机制,确保委员进行正常的民主监督和发表意见、批评、建议时,免受干扰和侵害。
2.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参加政协民主监督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等情况的统计、收集、整理,在进一步明确监督行为、质量和效果考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由多元化考核主体参与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评估结果可作为委员履职评议的重要内容或参评“优秀政协委员”的必要条件。在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上,政协可对民主监督工作中履职积极性高、工作成效突出、作出有益贡献的委员,以及自觉接受政协监督、虚心采纳委员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够积极、监督能力不强的视情给予通报,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导向作用。
3.适时出台民主监督法规。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鼓励各级地方政协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有益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实施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相应法规,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除明确政协民主监督的对象、内容、性质、形式和程序等制度性规则外,还应明确不同监督形式的范围和步骤等程序性规范,具体细化各种监督形式的落实和反馈,特别应建立对监督客体的追责机制,明确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视为侵权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从而从法律法规层面免除委员履职的后顾之忧,保障其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委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有效监督,从根本上确保政协民主监督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五)
政协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接受、支持配合政协民主监督,定期通报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提供便利,使委员开展监督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建立委员反映情况直通车,重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交办督办、跟踪落实、反馈报告等,推行政府领导牵头督办重要监督意见落实反馈制度;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政协组织和委员履行职能。
政协应发挥好党组领导作用,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加强与党委、政府及相关方面的联系,为委员履职搭建平台和载体、创造机会和条件,推荐相关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监察员、督导员等,通过增强委员的自豪感提升监督的主动性;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和履职管理,引导委员“学习掌握相关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研究思考政协监督的特点规律、方法途径等,提升专业水准,提高建言‘靶向性’,把开展监督的时、度、效统一起来,把督问题、督过程、督作风、督成效结合起来”,着力提升履职能力,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公式,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创造“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监督环境。
(三)健全保护政协民主监督权益的制度机制
1.制定完善权益保障制度。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或实施细则,就监督的目标、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以及成果运用等提出程序化、可操作性的标准规范,明确监督主客体各自应遵守的准则、权利、义务等,细化监督机构的职能权限、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确保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建立政协民主监督建言保护机制,确保委员进行正常的民主监督和发表意见、批评、建议时,免受干扰和侵害。
2.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参加政协民主监督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等情况的统计、收集、整理,在进一步明确监督行为、质量和效果考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由多元化考核主体参与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评估结果可作为委员履职评议的重要内容或参评“优秀政协委员”的必要条件。在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上,政协可对民主监督工作中履职积极性高、工作成效突出、作出有益贡献的委员,以及自觉接受政协监督、虚心采纳委员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够积极、监督能力不强的视情给予通报,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导向作用。
3.适时出台民主监督法规。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鼓励各级地方政协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有益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实施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相应法规,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除明确政协民主监督的对象、内容、性质、形式和程序等制度性规则外,还应明确不同监督形式的范围和步骤等程序性规范,具体细化各种监督形式的落实和反馈,特别应建立对监督客体的追责机制,明确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视为侵权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从而从法律法规层面免除委员履职的后顾之忧,保障其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委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有效监督,从根本上确保政协民主监督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