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重要关切开展协商式监督机制研究
2024年06月26日
字数:2,472
版次:03
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权益保障机制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为一体,真实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与反馈环节。权益保障作为政协民主监督的核心环节和必要保障,是保证政协委员敢监督、真监督,监督真、监督好的重要前提。只有不断建立健全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并使之贯穿整个民主监督过程始终,才能持续有效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和执行力,更好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
(一)明确委员参加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权益
1.尊重和保障委员的知情权。政协委员对于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涉及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或者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全局性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特别是工作中存在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等,可通过列席会议、情况通报、审阅材料等形式进行全面了解、详细掌握。人民政协应组织委员学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决策、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与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实地监督等事宜,为委员查阅资料、走访座谈提供便利,帮助委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
2.尊重和保障委员的参与权。“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发挥好政协协商式监督的作用,关键要靠广大委员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人民政协在组织实施民主监督活动中,“应进一步发挥界别委员的优势和作用,根据监督议题情况,选好委员队伍,有意识地增加业务型委员比例,也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开展视察监督,参与协商对话,进行决策咨询,引导委员和被监督方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协以求同、商以成事,既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民意基础,也体现了保障政协委员在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参与权。
3.尊重和保障委员的表达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6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地方政协组织应大力营造支持委员秉公直言、敢于监督的民主环境,引导委员用好话语权和影响力,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专家协商会等协商平台上讲真话、进诤言,“努力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不应言不由衷、言不及义”,“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4.尊重和保障委员的监督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寓监督于协商之中的优势,围绕一些焦点难点问题开展协商式监督,推动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专门协商机构作为非权力机关的性质定位,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具有的是政治影响力而不是强制性的约束力,属于柔性监督而不是刚性监督,发挥作用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政协民主监督是寓于协商之中的,寓监督于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之中。”人民政协应“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广开言路、畅所欲言,让各界人士、各方面的愿望呼声、意见建议在政协平台上得到充分反映、全面表达”,引导委员秉持公心愿监督、直言不讳真监督、有理有据善监督。
(二)落实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的措施办法
1.把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贯穿于政协工作中。人民政协应引导委员积极参加各类协商会议,与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近距离交流、面对面协商,直击热点、直面问题、直接商榷、直线监督,以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在沟通交流中增进相互理解、凝聚思想共识、研究对策思路、推动改进工作。
政协应组织委员就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中某个或某方面问题开展监督调研、监督视察、民主评议、作风评议等,通过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反复深度的协商交流,努力发现和提出问题,针对存在不足提出有根据、有道理、有指向的监督性意见或建议。
政协应支持或组织委员聚焦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社会治理焦点等,深入基层一线、认真调研监督,积极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别是对一些尚不明显的潜在性问题,及时作出前瞻性分析,提出有深度、有价值、可操作的意见或建议。
2.把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体现到履职各环节。人民政协在根据党委、政府交办任务,或征求党政相关部门、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民主监督议题的同时,应广泛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引导委员每年结合履职实践提出若干监督议题,不断提高选题的针对性、精准性。
政协在组织民主监督活动时,应坚持调研于监督之前,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邀请党政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帮助委员广泛知情、深度知情、准确知情;对重点监督活动,应由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突出政协委员主体,组织相关领域委员开展监督,并把互动作为监督的必要环节,组织相关方面与委员积极协商讨论,就委员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
政协应在尽量保持原汁原味的前提下,对委员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并形成民主监督意见书,或综合运用提案、建议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送监督意见。
政协应对报送的监督意见加强跟踪会商,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委员的监督意见、批评和建议,联合有关方面并邀请相关政协委员参与,对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研办的监督意见进行督查,并将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告知委员个人。例如:在突出协商式监督特点、组织开展民主监督活动过程中,甘肃省政协借鉴全国政协有关做法,注重与广大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单位等方面的沟通协商,逐渐形成“提出监督议题—开展民主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反馈办理情况”的工作闭环,取得了同心同向同力推动工作落实的效果。(四)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为一体,真实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与反馈环节。权益保障作为政协民主监督的核心环节和必要保障,是保证政协委员敢监督、真监督,监督真、监督好的重要前提。只有不断建立健全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并使之贯穿整个民主监督过程始终,才能持续有效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和执行力,更好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
(一)明确委员参加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权益
1.尊重和保障委员的知情权。政协委员对于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涉及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或者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全局性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特别是工作中存在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等,可通过列席会议、情况通报、审阅材料等形式进行全面了解、详细掌握。人民政协应组织委员学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决策、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与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实地监督等事宜,为委员查阅资料、走访座谈提供便利,帮助委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
2.尊重和保障委员的参与权。“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发挥好政协协商式监督的作用,关键要靠广大委员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人民政协在组织实施民主监督活动中,“应进一步发挥界别委员的优势和作用,根据监督议题情况,选好委员队伍,有意识地增加业务型委员比例,也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开展视察监督,参与协商对话,进行决策咨询,引导委员和被监督方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协以求同、商以成事,既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民意基础,也体现了保障政协委员在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参与权。
3.尊重和保障委员的表达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6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地方政协组织应大力营造支持委员秉公直言、敢于监督的民主环境,引导委员用好话语权和影响力,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专家协商会等协商平台上讲真话、进诤言,“努力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不应言不由衷、言不及义”,“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4.尊重和保障委员的监督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寓监督于协商之中的优势,围绕一些焦点难点问题开展协商式监督,推动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专门协商机构作为非权力机关的性质定位,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具有的是政治影响力而不是强制性的约束力,属于柔性监督而不是刚性监督,发挥作用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政协民主监督是寓于协商之中的,寓监督于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之中。”人民政协应“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广开言路、畅所欲言,让各界人士、各方面的愿望呼声、意见建议在政协平台上得到充分反映、全面表达”,引导委员秉持公心愿监督、直言不讳真监督、有理有据善监督。
(二)落实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的措施办法
1.把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贯穿于政协工作中。人民政协应引导委员积极参加各类协商会议,与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近距离交流、面对面协商,直击热点、直面问题、直接商榷、直线监督,以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在沟通交流中增进相互理解、凝聚思想共识、研究对策思路、推动改进工作。
政协应组织委员就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中某个或某方面问题开展监督调研、监督视察、民主评议、作风评议等,通过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反复深度的协商交流,努力发现和提出问题,针对存在不足提出有根据、有道理、有指向的监督性意见或建议。
政协应支持或组织委员聚焦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社会治理焦点等,深入基层一线、认真调研监督,积极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别是对一些尚不明显的潜在性问题,及时作出前瞻性分析,提出有深度、有价值、可操作的意见或建议。
2.把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体现到履职各环节。人民政协在根据党委、政府交办任务,或征求党政相关部门、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民主监督议题的同时,应广泛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引导委员每年结合履职实践提出若干监督议题,不断提高选题的针对性、精准性。
政协在组织民主监督活动时,应坚持调研于监督之前,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邀请党政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帮助委员广泛知情、深度知情、准确知情;对重点监督活动,应由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突出政协委员主体,组织相关领域委员开展监督,并把互动作为监督的必要环节,组织相关方面与委员积极协商讨论,就委员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
政协应在尽量保持原汁原味的前提下,对委员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并形成民主监督意见书,或综合运用提案、建议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送监督意见。
政协应对报送的监督意见加强跟踪会商,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委员的监督意见、批评和建议,联合有关方面并邀请相关政协委员参与,对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研办的监督意见进行督查,并将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告知委员个人。例如:在突出协商式监督特点、组织开展民主监督活动过程中,甘肃省政协借鉴全国政协有关做法,注重与广大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单位等方面的沟通协商,逐渐形成“提出监督议题—开展民主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反馈办理情况”的工作闭环,取得了同心同向同力推动工作落实的效果。(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