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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重要关切开展协商式监督机制研究
2024年06月12日
字数:1,510
版次:03
  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办理反馈机制
  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反馈是整个民主监督过程的核心和关键环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办理反馈情况如何,关系民主监督成果落实的效果,也直接影响着政协委员履职建言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一)建立办理机制
  1.建立报送机制。根据监督活动的形式、范围,确定民主监督成果以什么形式报送,报送给谁。政协委员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以政协委员会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党委、政府。专门委员会、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以政协办公厅(室)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办公厅(室)。
  2.建立受理机制。政协报送党委和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的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内容,呈报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
  3.建立交办机制。合理确定办理单位,取决于党委、政府的认定。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民主监督意见建议有明确要求的,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领导阅批意见,提出办理责任单位和要求,明确谁来办、谁主办、谁协办,同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一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参阅。
  4.建立分类办理机制。承办单位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研究、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同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二)建立反馈机制
  1.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在接到 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党委、政府领导批阅件后,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领导批示和交办意见。办理完毕后,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以正式文件形式函告政协办公厅(室)。
  2.建立督查反馈机制。政协或政协办公厅(室)可邀请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对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同时,政协也可以通过回访调研等形式,对重点监督事项和在一定时限内未反馈的监督意见建议进行跟踪督办,进一步协商沟通、凝聚共识、推动落实,并将督办结果书面反馈党委办公厅(室)或政府办公厅(室)。
  3.建立结果反馈机制。根据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办理情况通报和办理单位回复情况,政协及时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同时,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或不满意,可提请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必要时可要求办理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反馈。
  (三)建立激励机制
  1.建立督促成果转化机制。监督成果转化是民主监督的最终落脚点。政协根据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办理反馈情况,可适时邀请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相关单位、政协委员定期不定期对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抽查,特别是对办理单位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进行跟踪检查,推动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落地见效。
  2.建立成果办理通报机制。在每年政协全体会议前的常委会议上,邀请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全年办理政协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建议情况进行通报。
  3.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参加政协有关民主监督会议、培训、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等情况的统计、收集、整理,制定完善可行的考核、评比、表彰制度,并根据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委员履职评议的重要内容或参评“优秀政协委员”的必要条件。同时,在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上,政协可对民主监督工作中履职积极性高、工作成效突出、作出有益贡献的政协委员,以及自觉接受政协监督、虚心采纳委员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三)